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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跳楼致残家属索赔 医院被判担责三成

曾伟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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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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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患有精神分裂症的男子在本市一家医院跳楼并受重伤,该男子家属认为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要求赔偿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24万余元。近日,松江区法院判决医院承担该事故30%的赔偿责任。

顾某因患有精神分裂症而入住本市一家医院精神康复病房。因他长期存在自杀倾向,早在2008年曾在该医院发生过一次跳楼事故,后双方协商解决。去年3月,顾某又犯病,再次在这家医院住院治疗,同年5月,顾某翻过医院精神病康复病房三楼平台处栏杆跳楼,所幸无生命危险,但致身上多处骨折。经司法鉴定,顾某因高坠致腰2、3椎体压缩性骨折,多处粉碎性骨折,分别评定八级、九级伤残。事发后,顾某家属与医院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随后将该医院告上法庭,索要共计24万余元的赔偿。

法院认为,事故毕竟是由顾某自行跳楼直接所致,医院对其疏于监管并非导致事故发生的唯一和排他性原因,故法院酌定医院对顾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张丹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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