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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拒签手术致孕妇死亡案续:医院被判不侵权

曾伟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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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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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医院二审被判不侵权北京二中院驳回死者家属重新鉴定申请,医院给予10万元精神损失费朱燕

■ “丈夫拒签手术致孕妇死亡案”追踪

本报讯 (记者朱燕)“我早知道会维持原判,本来不想来的!”昨日下午,李小娥夫妇(孕妇李丽云的父母)在二中院拿到了终审判决。

曾引起全国轰动的“丈夫签字拒绝手术致孕妇死亡案”经历长达两年半的诉讼,二中院驳回死者家属要求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维持一审判决,即朝阳医院不承担责任。

昨日下午4时许,李小娥夫妇来到法院。2007年,怀孕9个月的女儿李丽云因呼吸困难,被“丈夫”肖志军送到朝阳医院京西分院治疗。医院建议肖志军签字进行剖宫产手术,但肖志军拒绝。当日,李丽云和腹中孩子双双身亡。

李小娥夫妇将朝阳医院和肖志军告上了法庭,后撤回对肖志军起诉。由于不满一审判决,他们向二中院上诉,索赔121万元。其代理人认为,李丽云当初应当转呼吸科抢救,而不应当转产科。由于门诊呼吸科医师转诊错误,加上产科处置不当,最终酿成母子双亡的悲剧。

李小娥夫妇要求重新进行司法鉴定。二审法院予以驳回,并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得当,应维持原判。根据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判定北京朝阳医院京西院区的医疗行为与李丽云的死亡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朝阳医院不构成侵权。

同时,医院愿意出于人道帮助给予10万元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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