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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地点之外的行医即是非法

詹前江

声名鹊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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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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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间传统中医药学研究会
李芊,女,河北保定人,北京大学医学部博士研究生,妇产科执业医师,执业地点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2014年1月21日,李芊从上海乘坐火车到北京,刚上车,列车广播有一孕妇急产,需要妇产科医生帮助。李芊医生毫不犹豫地跑到孕妇身边,帮助孕妇生产,胎儿产下后,李芊还陪同孕妇和胎儿到了南京市某区级医院。胎儿被送到监护室后,被诊断为羊水吸入性肺炎,前后住院治疗了40多天。孕妇家属不仅没有感谢李芊,还将李芊扣下,并且把李芊告到了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该法院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认定李芊非法行医,导致胎儿吸入性肺炎,赔偿新生儿住院费用和家属误工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4361.59元。李芊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芊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质问法官:“是不是医生离开医院就不可以救人了?”|法官的回答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在执业地点之外的行医即是非法,需要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
律师再次质问:“在紧急的特殊情况下,医生在大街上遇见急救病人,是否应当放弃良心,不予施救?”法官回答:“法律面前没有特殊。”

我们不能责怪法官,法官的回答没有错。我们也无法责怪孕妇和家属,人家也是在利用法律。错的是这个扯淡的法律。

我的心哇凉哇凉,作为一名医生,我们改变不了这个扯淡的法律,我们就必须改变自己。以后出了医院的大门口,我们就不再是医生了。大街上血流成河,也与我们无关了,因为法官都说,在执业地点之外行医就是非法行医,需要承担责任。这个责任我们承担不了。
南京的法院真够呛!
6月23日二审公告后,李芊不服,重新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南京市卫生局、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和国家卫生计生委,都无人应答。
 
刚才路过别人家电视,ccav说这个新闻是假的。不过以ccav一贯作风,辟谣的事可暂做真事理解。待观察啊
 
如果李芊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我认为共产党员必须把人民群众的安危方在第一位。
如果不是共产党员,我认为她是一位合格的,高尚的,优秀的,人民的好医生。
虽然法律是无情的,但是中国人还是有情吧。俺支持李芊。
假如没有妇科医生在帮助,其难产,大出血,休克,绕脐,新生儿窒息。后果更可怕。
西方龟最希望看到。
这是一篇教材。
 
本帖最后由 活人活 于 2014-6-28 14:21 编辑

许多法律都落后了,就是没人能向上反映得了意见,也没有人发起修改,为什么?由法律可知,医生是为医院服务的工具,离开医院即非医生,换句话讲,医生不是为病人服务,是要为医院这个大利益服务,法律当初的制定定义并不是为患者治病为主,而是为场所利害来限制医患某些利益行为为出发点,是谁当初制定了这样的法律?
 
不知是哪一小撮毛人拍脑门制定的这个混蛋龟腚。

顶这位高尚的医生!
 
按照这个逻辑推论,人民警察出了公安局就不能抓贼了。

这位妇产科医生冤枉啊!!!
 
在天朝,好人好事都做不得了。患者家属恩将仇报,良心泯灭,会被人看不起,今后在乡里没法混。就像南京的徐老太一样。
 
执业医师法有好多问题,一是执业地点规定死板的问题,二是参加执业医师考试入场资格太死板。那中医执业考试来讲,非高中应届国家正规的大学,专科,本科毕业中医专业学生,不让考执业医师,好多私立大学的中医专业毕业生因为非正规不让考,民间医生以及自学成才的,需要走师承的,需副主任医师以上一名师带徒3年,师承考试合格出师方可参加助理医师考试,如果是特别专长,需两名主任医师推荐,经过省级卫生部门认可并考试通过,方可参加助理医师考试,这对于民间医生来讲,显然不合理。
 
按照这个龟腚子,在咱医疗机构门外出险的患者, 咱必须袖手旁观乎?
 
如果李芊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我认为共产党员必须把人民群众的安危方在第一位。
如果不是共产党员,我认为她

家属要告医生呢,认为是她误了,才会有孩子的问题,而不是产妇的危险问题呢
 
家属要告医生呢,认为是她误了,才会有孩子的问题,而不是产妇的危险问题呢

仅仅是吸入性肺炎,在医院也不敢保证啊。家属告什么?告铁道部吧,是列车员急寻产科医生,国家化大量技术力量,培养一位博士研究生,难道当花看。患者与铁道部有合同关系。再说法律的每一条,都应该有特殊情况,否则就没有解释了。想一想白求恩为了中国人民的抗战事业,来的中国前线,难道还要执业证吗?难道定性为非法行医?
现在看来这篇文章是模拟,摸底,看看反应而已。
 
顶这位尚高的医生
 
仅仅是吸入性肺炎,在医院也不敢保证啊。家属告什么?告铁道部吧,是列车员急寻产科医生,国家化大量技术

合法的事不合理,合理的事不合法,是天朝的特色
 
我觉得,这位妇产科医生应该站出来表明她本身只是行善而非行医!什么是行医?必须有酬劳啊!没有酬劳算行医吗?
大家说是不是?
 
“以基本事实清楚为基础,以基本证据确凿为依据,以法律条文为准绳”是执法的“三要素”和原则。而断章取意、彰显个性,握权在手不用、过期作废,给先人没顶住门户。
 
法律是为了惩恶扬善,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法官执法也应以这一遵旨为出发点。像这种为了救人而遭到法律制裁恐怕不是法律的原意吧。
 
我觉得,这位妇产科医生应该站出来表明她本身只是行善而非行医!什么是行医?必须有酬劳啊!没有酬劳算行医

说的有道理。
 
现在这个社会,只有想不到,没有做不到。
 
这是一种游戏规则,在国内是有很多模糊地带的。且布满地雷。
其实国外也是如此的。更严格,没有模糊地带的。
在外国,人们较注重法律。国人对于法律是较模糊。
真不知道法律与人情。在世界是如何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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