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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说中医不能急救),江门妇女倒地昏迷 陌生男子 用绣花针救醒

詹前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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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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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间传统中医药学研究会
本帖最后由 詹前江 于 2014-5-7 13:2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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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记者曾育军 通讯员高园5月2日上午,蓬江区良化市场,一名妇女突然倒地昏迷抽筋,危急关头,一名中年男子挺身而出,采取掐人中、针刺手指耳垂等急救办法,成功救醒妇女。昨日,南都记者辗转了解到救人男子是江海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教导员黎有原,曾做过6年法医。

5月2日上午10时许,黎有原和妻子来到蓬江区良化市场买菜,经过一个熟食档口时,见到一群人围在那里议论纷纷,于是上前了解情况,发现一名年约30岁的女子躺在地上,不省人事,身边还有两名学龄前小孩哭着喊妈妈。

围观群众纷纷议论,束手无策。黎有原立即让妻子拨打电话报警求助,然后蹲下身来展开急救。黎有原用大拇指大力按女子的人中穴位,按了大约有几分钟,女子稍有反应。

这时,熟食档口老板娘也伸出援手,找来湿毛巾塞住女子的嘴巴,以防其不慎咬到舌头,并慢慢将女子扶起来。过了一会,女子又出现痉挛症状,身上及两手抽筋。

黎有原叫妻子安抚好两名小朋友,自己跑到附近的店铺购买绣花针,随后用绣花针轻戳女子的手指尖和耳垂。熟食档老板娘和周围的几名妇女都上前来帮忙,将女子抽筋的双手掰直,挤压其被绣花针戳过的伤口,让少量血液流出,还有人帮其搽拭药油。

在黎有原及群众的急救下,该昏迷女子终于苏醒。黎有原又跑到市场路口指引救护车来到现场救助。这时,昏迷女子的丈夫也赶到现场,连连感谢参与救助的黎有原和群众。

对话

“救人本来是警察的职责”

昨日下午,南都记者电话采访了救人民警黎有原。“我是警察,碰到这种事,肯定要救人,这本身就是我的职责。”40来岁的黎有原从警21年,做过6年法医,家里有人从事中医,耳濡目染,懂得一些传统的急救知识。

南都:当时她是什么情况?

黎有原:她倒在地上,昏迷不醒,听围观群众说是突然倒下的。我担心是中风,见救护车还没来,又不能搬动她。当时情况很紧急,这种病情抢时间很重要。

南都:你采取了哪些急救措施?

黎有原:我用的是传统急救办法,用指甲用力掐她的人中穴,一定要掐到骨头,刺激她的人中穴。按照中医理论,人中穴是任督二脉交汇点,人昏迷了是二脉分开,需要刺激让二脉合起来。过了一会,她缓过气来,但是没有意识,问什么也应答不了,手脚也慢慢变冷,还出现痉挛症状。于是我就买来一根绣花针,刺破她十个手指头和耳垂,尽量挤出一点血。按照传统中医观点,十指连心,对应相应的经络,放一点血有利于通脉。过了一会,她恢复了意识,手脚也松弛下来。周围群众也挺热心的,立即给她端来一杯温水。
 
啥都能跟中医扯上关系,也算是奇葩了
 
iproffice; 说:
iproffice 发表于 2014-5-13 08:57
啥都能跟中医扯上关系,也算是奇葩了

那个警察所采取的措施,本来就是中医的一个治疗方法
 
那个警察所采取的措施,本来就是中医的一个治疗方法

我还是坚持我的观点,尽管这种急救方法跟中医的某些治疗方式重叠,但不能就定义为是中医。就像人摔倒了,碰到了身体某部位,会疼,扶起来揉揉受伤部位。用锤子打到手上一个脓包,用针挑破排脓。头发热用湿毛巾敷额头等等,不知能不能啥都往中医上扯。
 
不是爱得华医生
法医也算医生
 
我在想,要是没救得过来,那个男的会不会因此吃上官司?
 
不是爱得华医生
法医也算医生

按医师法规定,他这种行为就是违法,不管他是什么医生。医师法规定医生只能在注册单位内从事执业范围内相应的医疗行为,其他情况一律违法。新闻报道过很多医生做好事却因此规定而受罚的。

可笑的医师法
 
我在想,要是没救得过来,那个男的会不会因此吃上官司?

即使救过来,按医师法规定,他这种行为也是违法,不管他是什么医生。医师法规定医生只能在注册单位内从事执业范围内相应的医疗行为,其他情况一律违法。新闻报道过很多医生做好事却因此受罚的。要是没救得过来,那个男的肯定吃不了兜着走
 
按医师法规定,他这种行为就是违法,不管他是什么医生。医师法规定医生只能在注册单位内从事执业范围内相

医师法还有这规定?
太不人性了
 
李芊,女,河北保定人,北京大学医学部博士研究生,妇产科执业医师,执业地点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2014年1月21日,李芊从上海乘坐火车到北京,刚上车,列车广播有一孕妇急产,需要妇产科医生帮助。李芊医生毫不犹豫地跑到孕妇身边,帮助孕妇生产,胎儿产下后,李芊还陪同孕妇和胎儿到了南京市某区级医院。胎儿被送到监护室后,被诊断为羊水吸入性肺炎,前后住院治疗了40多天。孕妇家属不仅没有感谢李芊,还将李芊扣下,并且把李芊告到了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该法院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认定李芊非法行医,导致胎儿吸入性肺炎,赔偿新生儿住院费用和家属误工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4361.59元。李芊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芊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质问法官:“是不是医生离开医院就不可以救人了?”|法官的回答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在执业地点之外的行医即是非法,需要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
律师再次质问:“在紧急的特殊情况下,医生在大街上遇见急救病人,是否应当放弃良心,不予施救?”法官回答:“法律面前没有特殊。”

我们不能责怪法官,法官的回答没有错。我们也无法责怪孕妇和家属,人家也是在利用法律。错的是这个扯淡的法律。

我的心哇凉哇凉,作为一名医生,我们改变不了这个扯淡的法律,我们就必须改变自己。以后出了医院的大门口,我们就不再是医生了。大街上血流成河,也与我们无关了,因为法官都说,在执业地点之外行医就是非法行医,需要承担责任。这个责任我们承担不了。
南京的法院真够呛!
6月23日二审公告后,李芊不服,重新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南京市卫生局、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和国家卫生计生委,都无人应答。
 
想起来后怕。两年前也是个夏天,见一群人围在马路自行车道上,过去一看一老汉骑着三轮从车上掉下来了,众人只围观没有报警的也没有拨打120的我随机拨打电话。之后上前掐住老人内关1分钟之后老人复苏,但意识明显恐慌。当时询问路人有谁带着救心丸或硝酸甘油,有一老人随即递上我给复苏后老人服下。这时巡警和急救车都赶来,老人被及时救助。这种情形我是不是也违反法律?
 
想起来后怕。两年前也是个夏天,见一群人围在马路自行车道上,过去一看一老汉骑着三轮从车上掉下来了,众人

法官的回答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在执业地点之外的行医即是非法,需要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
 
法官的回答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在执业地点之外的行医即是非法,需要承担民事和刑事

还好我向来都由做了好事不留姓名的习惯--向雷锋同志学习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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