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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医药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王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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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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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医药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王昆文
我在三年多前写的“《中医药法》草拟稿应当重写”一文中提出了十点意见(或是该草拟稿中存在的需得改写的十个问题)。今天,我们把刚刚公布在网上的《中医药法》(征求意见稿)拿出来一一比较,就可发现:这十个方面有的已得到了改变(或修正,或补充等),但改变得有限;而有的则基本没有改。因此,这个《征求意见稿》最多只能说得上是差强人意。
我对两稿的比较如下:
1、 主角仍然是政府; 2、 “促进中西医结合”这句话依然保留; 3、 没有再写入“中医药∠∠∠∠是我国医学科学∠∠∠”这样的话,而强调了“国家发展中医药文化”; 4、 中医药的独立自主权依然没有解决; 5、 增写了“中药发展”一章; 6、 关于个体中医与民间中医依然重视得不够。即允许民办,但不是放开个体医疗; 7、 关于中医治疗传染病与急症,明确了中医可以参与对传染病的防治,但未提及中医治急症; 8、 中医药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明确了应当发挥中医药的作用,采纳其方案; 9、 关于社会办医,虽然有所放开,但门开得很有限,并没有完全打破垄断; 10、 贾谦等人写的《中医战略》一书尚未得到全面采用。
这个《征求意见稿》中,我认为有问题及不足之处的,主要在第四、第十五、第十六、第十七、第四十二、第四十五、第六十四条,还有第三章。现分述如下:
第三条既说了“国家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而第四条又说“促进中西医结合”,这就有点矛盾了。因为“并重”是并列且同等的关系,而“结合”是合二为一;“结合”了,还“并重”什么?莫非“并重”只是暂时的,而“结合”才是最终目的么?对此,我们不应该忘记钱学森先生说过的一番话:“中医、西医是两个不同的体系,没有办法结合∠∠∠∠。”
第十五条,删去了原《草拟稿》第十七条中很重要的一句话,即“申请举办中医个体诊所、坐堂医诊所,符合条件和设置标准的,应当准予设置”;还删去了“支持符合中医行医特点的上门服务、在家服务等服务方式”。在这个《征求意见稿》中,全文未再见有“中医个体诊所”和“坐堂医诊所”字句。我对此的理解是,目前的中医发展导向是仍以发展公办中医院为主,限制个医。但这正是当前整个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陷入所谓“深水区”、迈不开关键性一步之体现。
第十六条 此条明文把中医医疗机构区分成了两类:传统的与非传统的;只有非传统的才可以提供传统中医药以外即西医药方面的服务。这就从法律上承认了目前由政府举办的中医院和中西医结合医院所施行的亦中亦西或中西医结合的行医模式,并且还将继续保持下去。然而,像这样的医疗机构(多半以西医药为主)仍然把它归类在“中医医疗机构”中是合理的和名副其实的吗?因此,本法应对“中医医疗机构”作出解释或界定。不然,名不正则言不顺,使得大家有些含混不清。
第十七条 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若按第十九条的要求来看,它们实际上已在相当大程度上改变中医医疗性质了(即不是“以中医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还何言“不得随意改变”?事情已经成了现实了,因此这一条能够严格执行和对待吗?
第四十二条 其中有“鼓励开展高层次中西医结合教育”。本来,在中医院校教育中开设中西医结合专业就存有不少分歧意见,如陈其广先生就不赞成。我个人也认为,中西医结合,只能作为少数医务工作者的研究方向,而且不应把它归类在中医教育中,更不适宜在中医教育和临床中广泛地、大面积地倡导和推行,因为这不利于中医人才的培养。
第四十五条 “国家发展师承教育,鼓励中医医师和中药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此处的“中医医师”是否包括传统中医师?应当明确写出。如果不包括,那显然是不合理的。
第六十四条 “擅自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的∠∠∠∠,依法给予处分。”这一条好像形同虚设,试问:现在为数不少的中医医疗机构(包括中西医结合医院)已经大部分“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了,这又将作何处理?就被允许这样继续合法存在吗?
第三章 中药发展 本章应改为“中药保护与发展”。我认为,现在我们国家的中药是太需要保护了,尤其是许多野生的及质量较好的道地中药材已经越来越稀少,已经给临床使用带来不利影响。如再不保护,后果将日益严重。再加上在中药材的种植、采收、流通、销售等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如滥施农药化肥、应用转基因技术、滥挖滥采、不按规范泡制,或掺杂使假,或人为炒作、囤积居奇、哄抬药价、扰乱市场等行为。另外,还有用大量的中药材提取“有效成分”生产化学药,或生产饮料,以及不加限制地大量出口等,这些都造成许多损失或浪费或得不偿失,令人堪忧。还有在中成药里能否掺进西药,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故中药里问题多多,迫切需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或未雨而绸缪,但在本章中却有所缺如。
以上仅列举了我对这份法律征求意见稿的部分意见,也是主要的意见;下面再谈一些其余的、次要的意见,即:
第一条 在“弘扬中医药”后面,应加“文化”二字。“保护人体健康”,宜改为“以维护人的健康”。在“制定本法”前,加一“特”字。
第四条 “鼓励西医学习中医”——鼓励是可以的,但把它写入《中医药法》则欠妥。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这里仅用“投资”二字不全面,不如用“投资和发展”。因为他们不仅是投资人,不仅是做股东,他们还有热情和责任心,他们应当是发展中医的主体。虽然此稿已删除了原草拟稿中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等字句,但我感觉政府对社会力量发展中医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潜能仍重视得不够。政府对医药卫生事业不应该大包大揽,还是应多把权责下放给民间即社会力量中去。焉知民办的就不能胜过公办的?
第七条 在“国家发展中医药文化”后面,应加上“保护中医药文化遗产”一句。这个“遗产”很重要,没有它就没有今天的中医药文化,当然也就谈不上继承。
第八条 此条涉及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问题。目前的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绝大多数都属于同级别的卫生计生委的副职,实际是在西医的领导下,他们能负起多少“责”?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中医医疗人员实行分类管理。这就有一个问题:中医医师与传统中医师是否属于同一级别?二者以何者为中医正统或主流?有人把传统中医师理解为民间中医,但民间中医可否是中医医师?中医医师可否设立个体中医诊所或传统中医诊所?传统中医诊所是否就是个体中医诊所?
第二十四条 请问:谁是全科医生?是中医的还是西医的?西医有全科医生吗?西医院里有“全科”这一科室吗?如果是西医的,又何必把它写入《中医药法》?
第二十五条 由于现在的医疗广告泛滥,搞乱了人们的思想,给治病带来很多困惑,影响了正规的诊断治疗及疗效,所以我认为应当禁止在大众媒体上发布所有的医药广告(包括中西医)。
第五十五条 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不应当忘记了教育部门和宣传部门的责任。因此不应当删除《草拟稿》第四十六条的有关部分。
第六十二条 “传统中医诊所超范围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一句,既然是传统中医诊所,又是“提供中医药服务”,又何来“超范围”一说?“超范围”只能是指不属于“中医药服务”的。
总之,这个《征求意见稿》,其立意仍着重在一个“管”字上,故体现政府管理方面的内容较多,占了主要部分。如第二章一共十七条中,就有不下十条,而较常使用的词汇如:政府、规划、配置、设置,等。但在如何提升中医药的质量及影响力,如何更充分地调动和发挥广大中医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方面,则着墨不多,显得有些欠缺。如果从历史上看,中医从来不是靠政府的管理而发展起来的,它靠的是民间的自觉行动。“自觉”二字很重要!
中国的医改之所以没有成功,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没有打破公立医院的垄断。现在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3>54号),仅仅是迈出了一小步,但步子仍不够大。试观中国的农业之所以发展得起来,产量大增,就在于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的积极性得到了充分的发挥。农业如此,为什么我们的医疗卫生事业不能走像农业发展这样的一条路呢?公立医院的弊病已越来越显现出来,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始终未得解决,医患矛盾日益突出。现在不得不改,不得不求助于向民营化方向转变,但仍然不敢大胆地抛弃以公立医院为主体的计划经济时代的体制和产物,这仍然是显得“犹抱琵琶半遮面”。
我认为,今年1月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国务院医改办主任孙志刚就有关社会办医答记者问中,最重要、最核心的两个词组是:“转变卫生发展方式”和“有利于引入竞争机制”。(他的原话是“加快发展社会办医是转变卫生发展方式、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重要举措。”)
因此,如果用“加快发展社会办医”和“转变卫生发展方式”这两点来衡量,这个《征求意见稿》显然就有些落伍了。
2014、7、30
 
只有医疗机构可以合法进行医疗行为。医务人员必须到医疗机构工作。
历史以来,民间中医敛财私有,依靠秘方验方单打独斗的现象将逐渐结束。
 
支持先生的建议,修改的比较全面
 
法律前后矛盾,前面已经把该法定为中医药法,条文中又反复提到西医
 
赞成、支持楼主的观点!
 
法律前后矛盾,前面已经把该法定为中医药法,条文中又反复提到西医

起草这个法律的人必定有西医和中西医结合医的“专家”们,他们掌握了话语权就有立法权,就要通过法律维护他们的利益,所以中医药法里也要反复提到西医。君不见现在的西医住院病房里大输液中的中药注射剂已占了很大的比例,而且大都有钱规则——给处方者给药品宣传费。三甲医院的西医专家治疗疑难病、癌症开出的带品主要是价格很高的中成药。如果不搞中西医结合或不准西医开中药制剂,那利益集团的利益会直线下降,那他们愿意吗?!凡制定一个法律、法规或制度,参与制定者首先就要考虑不能把自己套进去了。商鞅变法的结局就是他自己最后死于自己制定的法律,以后直到现在制定法律的人就再也没有象商鞅那样“笨”了!
 
起草这个法律的人必定有西医和中西医结合医的“专家”们,他们掌握了话语权就有立法权,就要通过法律维护

我的意思是说,既然提到西医,就给西医好好定一部法律,别放在中医法里面,对西医也要好好追责,不能总免责
 
建议楼主老师,整理提案文后,大家签名吧,由你统一上交
 
请将意见发送至相关的邮箱。
 
谢谢老师的意见,很有说服力,但愿高层能够有所重视。
 
我的意思是说,既然提到西医,就给西医好好定一部法律,别放在中医法里面,对西医也要好好追责,不能总免

版主,您的观点也是正确的!我只是说他们为什么要中西混写的原因。谢谢回复!
 
我还要征集大家对本文的看法,然后再归纳整理,最后上报。希望大家多多提出意见和建议。
 
我还要征集大家对本文的看法,然后再归纳整理,最后上报。希望大家多多提出意见和建议。

王老师好:
俺有几点点建议,请您参考。
1,鼓励自学,公平竞争。政府委托院校年年开设学历自学考试。
2.巩固完善保护中医中药发展之源(民族的民间的中医,中药)。
3,中医医疗人员包括中医师,传统中医师(一技之长使用医生,实际进行医疗工作达到一定年限的民间医生,个体医生,民族医生)
4,设立国家最机密的秘方保护和科研机构,专门人员负责收集接纳转化实用的秘方验方。合同防止外流。
5,医疗机构应该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可以根据不同患者不同病情不同需要,适当改变应用剂型。
 
据说原来的《草案送审稿》没有对“中医”、“中药”、“中医医疗机构”等基本用语做出定义,而现在这个《征求意见稿》依然未解释什么是“中医医疗机构”。——是不能作出解释或界定,还是另有什么原因?
 
据说原来的《草案送审稿》没有对“中医”、“中药”、“中医医疗机构”等基本用语做出定义,而现在这

既然是机构,那么这个主体就不是一个人,也就是说单干违法。还是社会主义好。
 
这样的立法很操蛋,基层工作人员没有话语权、立法权;有话语权、立法权的又高高在上,不接触基层,脱离实际;这样的【离法】,法律和实际相差一个【筋斗云】。
 
我认为,所谓“中医医师”的实质就是有别于传统中医师的、近似于“中西医结合”的医师,只是它仍然挂着中医的牌子。
 
中医的前景如何,政策将是决定的因素。《中医药法》的制定,就是要给中医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和发展空间。以此来衡量这个《征求意见稿》,我个人认为,好像还有一定的距离。
中医医疗机构为什么一定要由政府举办或以政府举办的为主?民办的不可以为主吗?何况后者不需要政府在财政上的投入,只需给它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政府只需要监管就行了。
 
由于中医药在国内的西化,严重干扰和推迟了中医的立法进程。只要中医西化的问题没有解决或拿不出切实有效的解决办法,这个《中医药法》就难以立得好。
 
1997年2月通过的《四川省中医条例》,其第二条的内容是:
本条例所称中医,系指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
但《中医药法》(征求意见稿)对“中医”一词(是指哪些具体的人)却未加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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