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条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案)》
2012年6月13日,星期三
张功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点评:应该被扩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统医药法”,以便于对进入我国境内的所有传统医药进行法制化监管。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继承和弘扬中医药,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法。
点评:任何学科都不可能以法的形式来确保它的“继承”、“弘扬”“扶持”和“促进”。更何况“扶持”和“促进”中医药发展,未必能保护公众健康。事实上,中医药一直在为我国的医疗卫生工作添乱。其中,添乱最多的是中草药注射剂和中草药插手预防医学领域,干扰我国的防疫抗疫工作。中医药事业越发展,对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的破坏和搅局就越严重。
第2条 中医药是我国医学体系的特色与优势,是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是国家医药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和增进公民健康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
点评:自吹自擂、空话连篇。不像法律条文,倒像当年的“革命口号”。
第3条 国家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扶持和保障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点评:中医和西医不可能并重。过去实行这一方针,已经给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带来了严重后果,累积了相当多的社会问题。现在应当首先从政策层面理直气壮地废除这个方针,政府突出发展科学医学(西医),使之成为名副其实的“主流医学”,让中国境内的所有传统医药退回到民间,作为“补充医学”存在,以解决我国的缺医少药问题。
第4条 发展中医药应当遵循其自身的规律,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坚持继承创新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坚持统筹规划,促进中医药全面协调发展;坚持中西药相互学习,鼓励西医学习中医,促进中西医结合。
点评:规律问题是一个学术问题。法律不可能将学术问题固定下来。所谓“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也是法律不可能解决的。至于“促进中西医结合”,历来就有争议。西医说,中医与西医能不能结合,不要勉强。铁杆中医说,中医本身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不需要与西医结合。目前热衷于“中西医结合”的是那些三流以下的西医和尚未修炼成正果的中医。以法的形式把“中西医结合”固定下来,势必压制学术争议。
第5条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医药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规划中医药发展,协调解决中医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点评:字里行间是想将现有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升格为正部级单位,脱离卫生部,搞独立王国。
第6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中医药,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助、投资中医药事业发展。
点评:国家没有必要为中医药承担“化缘”的义务。所有吸引外资和鼓励民间投资的政策和法律,应当举国一致。政府完全没有必要为中医药的发展搞特殊化。
第7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
点评:中医药在国际上制造的医药灾难和国际丑闻太多了。倡导“科教兴国”和“科学发展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没有必要推动不科学的东西走出国门,以维护我国的国际荣誉和信誉。
第8条 对在中医药发展中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点评:前面几条是“要钱”“要地位”。这一条是赤裸裸地“要荣誉”。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案送审稿,全都是围绕这三个目的展开的。
第9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中药创新体系和生产,流通体系建设。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点评:归根结底,还是伸手“要钱”。自己本身就是“中医药法”,不把“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具体地规定下来,却要来一个含含糊糊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真实用意何在?
2012年6月13日,星期三
张功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点评:应该被扩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统医药法”,以便于对进入我国境内的所有传统医药进行法制化监管。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继承和弘扬中医药,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法。
点评:任何学科都不可能以法的形式来确保它的“继承”、“弘扬”“扶持”和“促进”。更何况“扶持”和“促进”中医药发展,未必能保护公众健康。事实上,中医药一直在为我国的医疗卫生工作添乱。其中,添乱最多的是中草药注射剂和中草药插手预防医学领域,干扰我国的防疫抗疫工作。中医药事业越发展,对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的破坏和搅局就越严重。
第2条 中医药是我国医学体系的特色与优势,是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是国家医药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和增进公民健康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
点评:自吹自擂、空话连篇。不像法律条文,倒像当年的“革命口号”。
第3条 国家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扶持和保障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点评:中医和西医不可能并重。过去实行这一方针,已经给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带来了严重后果,累积了相当多的社会问题。现在应当首先从政策层面理直气壮地废除这个方针,政府突出发展科学医学(西医),使之成为名副其实的“主流医学”,让中国境内的所有传统医药退回到民间,作为“补充医学”存在,以解决我国的缺医少药问题。
第4条 发展中医药应当遵循其自身的规律,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坚持继承创新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坚持统筹规划,促进中医药全面协调发展;坚持中西药相互学习,鼓励西医学习中医,促进中西医结合。
点评:规律问题是一个学术问题。法律不可能将学术问题固定下来。所谓“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也是法律不可能解决的。至于“促进中西医结合”,历来就有争议。西医说,中医与西医能不能结合,不要勉强。铁杆中医说,中医本身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不需要与西医结合。目前热衷于“中西医结合”的是那些三流以下的西医和尚未修炼成正果的中医。以法的形式把“中西医结合”固定下来,势必压制学术争议。
第5条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医药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规划中医药发展,协调解决中医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点评:字里行间是想将现有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升格为正部级单位,脱离卫生部,搞独立王国。
第6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中医药,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助、投资中医药事业发展。
点评:国家没有必要为中医药承担“化缘”的义务。所有吸引外资和鼓励民间投资的政策和法律,应当举国一致。政府完全没有必要为中医药的发展搞特殊化。
第7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
点评:中医药在国际上制造的医药灾难和国际丑闻太多了。倡导“科教兴国”和“科学发展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没有必要推动不科学的东西走出国门,以维护我国的国际荣誉和信誉。
第8条 对在中医药发展中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点评:前面几条是“要钱”“要地位”。这一条是赤裸裸地“要荣誉”。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案送审稿,全都是围绕这三个目的展开的。
第9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中药创新体系和生产,流通体系建设。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点评:归根结底,还是伸手“要钱”。自己本身就是“中医药法”,不把“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具体地规定下来,却要来一个含含糊糊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真实用意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