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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医疗机构就业体检不得提供乙肝检测服务

曾伟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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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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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2月12日电 中国卫生部12日发布通知强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就业体检中,无论受检者是否自愿,一律不得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有媒体报道,一些企业和单位在招聘时变换手法,变相强迫应聘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甚至侵犯应聘者的隐私权。为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权利,卫生部就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发出通知。

卫生部在发布的《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指出,对非就业体检,受检者本人主动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医疗机构除应当妥善保存好受检者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外,还应当制发独立于常规体检报告的乙肝项目检测结果报告。

通知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具的就业体检报告或者其他体检报告,无论体检费用是由受检者本人承担还是由受检者所在单位承担的,一律由受检者本人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领取。体检报告应当完全密封,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体检报告仅限受检者本人拆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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